会员管理制度

2026-07-19 admi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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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会员服务活动,推动青年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会员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青年义工协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员。会员自愿、无偿地提供自己的时间、熟练技能等资源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义务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环保、支教助学以及本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联合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协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会员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细 则
第七条 漳州台商投资区青年义工协会会员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一)漳州台商投资区青年义工协会会员的加入
1.认同本协会的理念,拥护《漳州台商投资区青年义工协会章程》及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3.年龄在18—70周岁之间(未成年人参加活动需监护人陪同);
4.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6.按本协会会员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
(二)会员的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3.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1)无故一年未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2)亡故或被依法宣布亡故;
(3)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4)不具备或丧失从事义工服务能力、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会员的除名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的;
2.诽谤、污蔑本协会及其它给协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污蔑其他本协会会员,破坏协会团队团结的;
4.向服务对象收取好处费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5.私自截留、泄漏协会资料的;
6.利用会员或义工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7.冒用本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9.不服从本协会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10.违反本协会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 会员退出或除名的,应予以公告,其资格从公告之日起自动丧失。被除名后不得以本协会或其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义工身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被除名的会员无权重新取得本协会义工以及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可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2.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阅读、使用本协会有关书籍、资料、内部刊物的权利;
4.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
3.介绍本协会,宣传、发展志愿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管理和服务职责
1.保障会员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优先考虑会员人身安全保障;
2.履行向会员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利;
3.建立会员服务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会员和会员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5.会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扬;
6.组织开展会员及志愿的服务活动;
7.会员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8.对会员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会员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协会统一的工作标志(如马甲、帽子等)。
第十三条 会员在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会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协会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会员追偿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会员服务过程中对会员造成损害的,本协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会员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台商投资区青年义工协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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